近年來,為加大宣傳警示力度,引導市場主體合規辦理外匯業務,外匯局加大對銀行、企業、個人有關外匯處罰案例的公開通報力度。7月2日,外匯局再次發布案例通報。與以往案例通報不同,這次是針對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典型案件的一次專項集中通報。分析發現,此次通報案例共涉及2家企業、8名個人,違規金額3600余萬美元,共處罰款2400余萬元。涉事主體主要通過地下錢莊,多采取境內外資金對敲方式,完成資金非法匯兌和跨境轉移,資金運作手法隱蔽化、多樣化。外匯局在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的同時,還協同相關部門將其納入征信記錄,并在日常監管中重點關注,加大懲戒力度。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報,旨在及時加強宣傳警示,向廣大市場主體揭示地下錢莊的非法性和嚴重危害性,提醒遠離地下錢莊,并通過正規金融渠道辦理外匯業務。該負責人指出,地下錢莊為涉賭、貪污、走私、販毒、恐怖融資等上游犯罪資金提供了非法跨境轉移通道,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危害經濟金融安全與穩定。近年來,外匯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堅持統籌推進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和金融風險化解工作,積極聯合人民銀行、公安部開展預防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持續保持對地下錢莊的高壓打擊態勢。2020年以來,外匯局配合公安機關重點破獲一批地下錢莊大要案,查處交易對手500余起,罰款8700多萬元。當前,打擊和整治地下錢莊工作形勢依然嚴峻和復雜。上述負責人強調,外匯局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保證企業個人合法合理用匯需求的同時,配合公安機關加大對地下錢莊及交易對手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一是聯合人民銀行、公安機關開展打擊地下錢莊專項行動,持續保持對地下錢莊的高壓打擊態勢。二是加大以案倒查力度,嚴懲虛假、欺騙性交易,封堵非法跨境資金渠道。三是加大對涉地下錢莊違規機構、企業和個人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懲處力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案例1:深圳市博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外匯案2018年6月,深圳市博馳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筆,金額合計301.4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48.7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金額合計101.6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8.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7年1月至3月,趙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4筆,金額合計2211.5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7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7年2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6筆,金額合計433.6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6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7年3月,高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金額合計76.6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7年3月,鄧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7筆,金額合計174.4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7年8月至12月,鄭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7筆,金額合計150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3筆,金額合計141.2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7.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0筆,金額合計41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8.6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15筆,金額合計54.2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64.7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資料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