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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巴曙松(北京大學匯豐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金融學教授、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國經濟學家)、楊春波(天津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姚舜達(天津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
“綠色金融”是一個新興的跨學科領域,也是1997年以來各個學派中最受矚目的領域之一。由于過去諸多涉及可持續發展社會轉型時期的生態環境問題,被新古典經濟學的充分就業假設所掩蓋,故并未引起足夠重視。隨著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的形勢日益嚴峻,學者們將資源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聯系起來,探討如何將環境因素納入到金融決策思考過程,實現環境、經濟、社會共同可持續發展。在此背景下,國內綠色金融研究強力啟動。本文接下來將從五個角度對我國綠色金融的相關研究進行梳理。
隨著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關注度持續升溫,“綠色金融”作為金融業的新興研究領域也應運而生。20世紀90年代以前,人們認為金融投融資系統只作為外生變量在“生產和消費—自然環境—生產和消費”這一循環過程中間接地影響環境因素。直到后來,才有學者開始提出金融活動與自然環境存在密切聯系(于永達等,2003)。金融機構對于信貸投資的決策可能會引導資金流向污染產業,造成間接污染,甚至引發嚴重的環境污染。反之,環境問題的爆發也可能會危及金融機構的運營效益,對其信譽及財務表現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鑒于此,在環保觀念的驅動下,金融業與可持續發展的聯系日益成為關注焦點。自21世紀以來,國內許多學者對國外環境金融的理論及社會實踐進行了研究(周紀昌,2004;朱文忠,2006;匡國建,2008)。對于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環境產業融資渠道單一的現實困境,各學者開始從金融誘導的因素思考如何進行環境保護(周紀昌,2004;任輝,2009;藍虹,2012)。學界對于環境金融的持續關注以及“循環經濟”一詞的提出,也催生了國內綠色金融的相關研究(王卉彤、陳保啟,2006;唐斌,2013;劉春彥、邵律,2017)。
研究之初,國內外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綠色金融進行了界定分析。從國外研究情況來看,國外最早出現的是“環境金融”這一概念,Jose Salazar(1998)認為,環境金融是金融業為迎合環保產業的融資需求而進行的金融創新?;诖?,綠色金融在2000年被《美國傳統詞典》[ 美國傳統字典: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第四版)定義為“環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或“可持續融資(Sustainable Financing)”,即致力于從金融角度研究如何通過多樣化的金融工具實現環境保護的學科領域。Sonia Labatt et al.(2002)認為環境金融是一種旨在規避環境風險、促進環境保護的融資行為。Scholtens(2007)進一步認為,環境金融是在環境變遷的嚴峻形勢下,金融業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創新手段,主要借助最優金融工程,規制企業的經營決策和運作過程,有助于解決環境污染、溫室效應等問題,促進了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從國內研究情況來看,方灝(2010)對環境金融本質的解讀是基于環境保護目的的創新性金融模式。安偉(2008)則綜合了國內外學者基于宏微觀不同研究視角對于綠色金融的界定,梳理出四種主要觀點:一是綠色金融在《美國傳統詞典》中被稱為“環境金融”或“可持續融資”;二是從投融資角度認為綠色金融是以綠色產業為貸款對象,在貸款政策條件、種類方式、期限利率等方面給予第一優先和政策傾斜的金融改革;三是指在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指導下,金融機構通過改革創新金融業務來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業發展戰略部署;四是認為綠色金融是金融業踐行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市場手段,包括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金融工具。綜上,安偉將綠色金融的內涵界定為在生態文明建設導向下,金融業以促進節能減排,緩解環境污染,實現環境、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宗旨,對信貸、保險、證券及衍生工具進行改革創新,繼而進行的產業發展誘導和宏觀政策調控?;诖?,國際發展金融俱樂部[ 國際發展金融俱樂部: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Finance Club](IDFC)在2011年官方報告中對綠色金融進行了廣義地闡釋,即綠色金融包括對一切與環境相關的產品、綠色產業和具有可持續發展前景的項目進行的投融資,以及倡導經濟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政策。
從上述不同學者對環境金融和綠色金融內涵的理解可以看出,金融部門是主體、金融工具是主要手段,促進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最終目的,但具體的研究側重點不同。其中一些是關注微觀金融在環境保護前提下的金融工具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活動,另一些是從宏觀政策的角度研究引導環保產業發展的相關金融政策。整體來看,雖然綠色金融已經被業界學者關注,但依舊缺乏規范統一的學術界定,往往會隨研究落腳點和應用場景的不同而出現擴展,甚至混用。
(一)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于永達和郭沛源(2003)指出,綠色金融對可持續發展具有促進作用。王卉彤和陳保啟(2006)則認為,從制度建設角度設計完善激勵性機制以大力發展綠色金融,不僅可以推進金融部門的改革創新,同時也可響應循環經濟的政策倡導。
自“低碳”概念在2003年首度被提出后,學者們開始關注綠色金融的細分領域,即“碳金融”。鄧常春(2008)認為綠色金融是低碳經濟時代背景下,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催生出的金融領域的改革創新,以期有效促進環境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閻慶民(2010)進一步提出,由于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是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撐平臺,因此亟需對現有金融服務體系進行適應性改革,以支持經濟發展模式的低碳化變革。Shahbaz 等(2013)認為,金融發展可以通過對清潔環保型技術的研發實踐進行投融資支持,以低碳經濟發展模式進行快速擴張,即產生金融發展減少碳排放的結構效應。邵漢華等(2017)利用面板平滑轉換模型對金融發展與碳排放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雖然金融具有減排效應,但會因經濟發展結構水平、產業能源結構和貿易開放程度等因素影響,導致具體減排效益具有異質性。因此,只有同時輔以產業結構性政策協調配合,才能更好地發揮金融發展的減排效應。 綜上,在綠色經濟發展理念盛行的背景下,構建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已成為大勢所趨,其中企業、政府、科研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等各方主體共同形成的內外部激勵機制需要綠色金融發揮資金支持、風險防范以及平臺支撐等重要作用,以推動綠色技術的創新發展(嚴金強、楊小勇,2018)。
(二)金融機構風險規避的發展需要
基于金融業與企業經營活動間的密切聯系,金融業在信貸決策過程中需要關注投資項目或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以避免因環境風險造成資金損失。王玉蜻、江航翔(2006)認為,金融機構面臨兩種類型的環境風險:一種是自身運營活動直接造成的環境問題;一種是借款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造成環境污染被叫?;驊土P時,將會降低相關經營企業的盈利能力,從而導致償債風險增加,連累金融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因此,Jeucken(2006)指出,因環境風險會對金融機構的投資資金安全構成威脅,發展綠色金融已經成為金融業尋求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
劉勇(2007)認為,無論是基于國際對企業經營的環保要求、政府對環境相關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非政府部門對于環保的關注呼吁,還是由于借款企業污染環境的經營活動導致的信貸風險加大、銀行間日趨激烈的同業競爭,抑或是為了滿足社會公眾對于綠色金融產品的需求,商業銀行都有必要進行環境風險管理。隨著環境惡化的形勢日趨嚴峻,關注并評估環境風險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業的下一步工作重點(朱紅偉,2008)。鑒于部分地區污染企業關停造成信貸風險加大的問題較為嚴重,郝帥等(2017)認為綠色信貸是管控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并且已經成為銀行業發展綠色金融的一大方向。除了風險防范的動機外,唐斌(2013)認為,商業銀行發展綠色金融,在響應國家環境保護政策、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也可以拓展新的業務領域,在同業競爭中找到新的業績增長點。整體來說,綠色金融的發展也將給由于響應產業優化升級號召逐漸脫實向虛的金融機構帶來新的發展契機,提高金融業的有效供給,緩解金融領域供需錯配問題,降低金融機構的壞賬率,促進虛擬經濟和實體經濟并駕齊驅(龔曉鶯、陳健,2018)。
(一)“赤道原則”的實際效果
Marcel Jeucken(2001)提出,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呈現階段性特點,即抗拒、規避、積極和可持續發展四個階段。然而,絕大多數銀行更關注環保政策造成的成本增加、收益減少,從而對環保持防御態度,只有少數接受UNEP FI[ UNEP FI: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行動]、EPs等國際金融領域自愿性原則的銀行已經進入積極規避環境風險的階段并成為了綠色金融領域中的領先者。由于赤道原則(EPs)是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主要標準,眾學者開始探討“赤道原則”的履行效果,并發表了不同的看法。2005年,在銀行監察組織(Bank Track)對赤道銀行組織的調查中發現,大多銀行沒有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且沒有健全的環境治理體系和責任制度,甚至部分金融機構只是利用赤道原則“漂綠”,少有銀行全面地考慮環境因素。因此,一些具有環境爭議的投資項目也有赤道銀行的信貸支持。
針對此現狀,一些學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解釋:執行赤道原則的銀行由于需要進行管理機制的調整和項目決策的環境評估,可能會因此錯失一些存在潛在收益的投資項目。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一項調查結果也表明,“赤道原則”的執行導致了部分金融機構短期內成本增加、收益下降。而麥均洪等(2015)運用聯合分析法對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積極性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發現金融機構依然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推行綠色信貸的積極性相對較低?;谝陨戏治?,金融機構對于短期利益的權衡取舍導致了綠色金融的推行效率低下。
而Chami等(2002)則認為執行“赤道原則”不僅可以作為承擔社會責任的信號提高金融機構的聲望,還有助于促進金融機構及企業等利益相關者重視環境風險的管理監控,在投資決策和生產決策中融入可持續發展因素。通過對比51家赤道及56家非赤道銀行的行為,Bert Scholtens和Lammertjan Dam(2007)發現赤道銀行多為大型銀行機構,并認為銀行履行赤道原則主要是出于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聲譽需要,而且赤道原則有助于融資活動的可持續性。Galema等(2008)的實證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于東智、吳羲(2009)梳理了赤道原則的發展歷程,并結合國內外對于赤道原則的執行情況分析認為,“赤道原則”是商業利益和社會責任的有機統一體,在提高金融機構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可以有效提升其社會公眾形象。
(二)綠色金融產品的經濟社會效益
隨著綠色可持續發展理念逐漸成為政策和實踐層面的共識,綠色環保領域的發展成為新的熱點,由于政策性資金投入已難以滿足綠色投資需求,金融市場中的債券、股票、基金、保險及衍生品等金融產品成為了補充資金支持的主要工具選擇(馬駿,2016)。陳光春(2005)探討了綠色金融發展的融資策略。王卉彤(2008)總結了國際為應對環境問題衍生出的巨災證券、碳信用等金融產品。游春等(2009)則重點分析了綠色保險這一金融創新產物,對其發展脈絡以及在我國的應用模式進行了梳理總結。郭濂(2014)列舉了我國對于綠色金融的一些具體實踐。
目前,環保產業指數類產品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發展前景廣大;環保節能融資產品發展迅速,抵押授信方式多樣;碳金融領域不斷從抵押物、管理、交易等方面進行產品的改革創新(翁智雄、葛察忠、段顯明、龍鳳,2015)。隨著綠色金融產品的開發與創新,學者們開始了對綠色金融產品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的探析。Climent和Soriano(2011)發現環境共同基金雖然回報率偏低,但長線投資者由于更關注企業的聲譽及發展前景,將更樂于購買環境共同基金。由此可見,判斷綠色金融產品的好壞,需在較長的時間區間內結合經濟、社會、環境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量。
(三)環境風險定價方法的優化
綠色金融產品開發推廣的關鍵在于如何定價。最初,Brennan和Schwartz (1985)將自然資源納入產品定價計算公式中,量化其成本,提出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一階企業期權價格的計算公式。之后,Cortazar和Schwartz(1993)又對這種方法進行了拓展。Schwartz(1998)等從企業環保決策的角度,考慮產量極值和運營成本,建立了有助于企業選擇投資環保技術時機的實物期權模型,并認為產出價格波動大的企業更樂于對生產技術進行環保改進。
學者們進一步意識到,由于環保項目前期投入大、回收期長,環境風險可能產生巨大影響并開始探索環境因素在產品定價中的影響。Graham等(2000)率先在債券領域探究環境風險因子對信用評級的影響,發現環境風險對信用評級有較大影響,應將環境因子納入債券定價模型。Olaf Weber等(2010)通過探究環境風險在歐洲銀行信貸風險管理不同階段的影響效果,強調了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并且進一步分析加拿大銀行對環境風險的管控,提出要在進行信貸資產的成本收益計算時考慮環境因子的研究方向。
對環境因素進行量化,計算和評估環境風險值也是研究重點之一。為測度企業可持續性、評估企業環保責任感,1999年建立了道瓊斯可持續性群組指數(The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2001年歐元區正式發布了企業財務績效指標體系,日本也開發了MS-SRI。Hoti等(2004)通過實證分析探索了可持續指數的變動內因,并建立了時間隨機變動的指標體系。Thomas(2007)則在投資組合價值計算中考慮了環境成本,較為精確地評估了環境危害系數,為信貸投資決策過程提供了更為全面的參考信息。
(一)外在阻力:政策法規激勵缺位,金融機構動力不足
對于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動力,學者們給出了不同的分析。部分學者認為,金融機構想通過向客戶展示他們能為“綠色”買單而提升其形象,如匯豐銀行始終踐行赤道原則,一方面在信貸投放上拒絕污染企業,另一方面與世界自然基金會共同合作長江項目,為環保項目捐款以降低碳排放,改善空氣質量和生存環境,并由此提升了自身美譽度(郭麗,2007)。也有學者認為金融領域把環境風險納入考慮范圍是為了改善經營業績。Marcel Jeucken(2001)考慮多重動機認為,金融業把環境保護因素納入內部管理除了基于市場發展潛力和機遇的吸引外,主要還是希望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的同時提升金融機構的社會形象。而唐斌等(2009)則更傾向金融機構是出于應對環境風險可能帶來的資金損失和提高收益的需要才主動發展綠色金融的。
盡管環境風險對金融機構的巨大影響和日趨激烈的同業競爭使得綠色金融成為金融機構未來最優的戰略選擇,但金融機構的資本逐利性常與環保公益性相沖突。嚴格依照環保原則進行信貸投資決策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錯失存在潛在收益的投資機會,因此商業銀行參與的積極性較低(劉春彥、邵律,2017)。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認為此現象的主要癥結在于政策法規的嚴重缺位,外部激勵不足。
Chris Wright(2007)通過分析我國清潔發展機制(CDM)發展緩慢背后的原因發現,環保法律法規不夠明晰、可操作性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是阻礙排放權交易發展的兩大主要掣肘。楊小蘋(2008)分析認為,政府制度安排不健全、對信貸人的救濟保護機制不到位,導致企業因環境問題停產無法償還貸款時,缺乏強制約束力保護金融機構的利益,從而嚴重降低了金融機構對環境相關產業發展綠色信貸的積極性。張秀生、李子明(2009)進一步指出環保信息自身傳導機制的低效、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出現的缺位以及綠色金融領域監管體系的不健全共同造成了綠色金融推行進度緩慢。由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體系較為薄弱,導致綠色金融發展及產品創新的難度較大,產品創新尚處于初級階段(俞嵐,2016)。最終由于綠色金融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健全、監管部門的缺位以及環境事前、事中、事后檢查不規范,導致貸款審核不嚴,環境污染企業依然可以獲取資金支持,綠色經濟發展難以實現(龔曉鶯、陳健,2018)。
(二)內在阻力:產品體系不健全,難以形成競爭力
雖然我國的綠色金融產品已呈現出多樣化趨勢,由早期的綠色信貸、保險、基金、證券類產品衍生出環境證券化、碳金融等創新型金融工具,綠色金融產品體系不斷被完善。但發展過程中仍存在產品類別不夠多樣,個性化融資方案仍需改善;融資產品的覆蓋對象范圍有待進一步拓寬;各類綠色金融產品的融資規模差異較大,發展速度不均衡等問題。龔曉鶯等(2018)具體指出,雖然已出臺相關政策控制“兩高一?!钡馁Y金流向,但從國有四大行的貸款余額占比來看,綠色信貸仍有較大完善空間;2017年3月出臺的“綠色新政”鼓勵發行綠色債券,證監會實行即報即審,極大地促進了綠色債券的發展;而綠色股票、綠色基金仍然主要是地方政府在進行發起設立,供給嚴重不足;隨著碳交易的發展,碳基金、碳債券等金融產品也開始陸續進入投資者視野,但其發展速度與水平遠不及國外發達國家。因此,邵律等(2017)認為雖然綠色金融已經開始被金融業重視,但目前發展尚不成熟,未形成一定的市場競爭力。
也有部分學者對綠色金融產品發展的阻礙因素進行了具體分析。葉勇飛(2008)認為我國綠色信貸發展緩慢的原因在于,相關高素質人才的缺乏和機制體系的不完善,并且民間融資等渠道的興起也分流了部分污染企業的資金需求,降低了綠色信貸的推廣效率。黃安平(2017)具體分析了目前制約綠色債券發展的三個因素:一是由于綠色項目投資回收期較長,更偏好以綠色信貸為主要融資工具;二是為保證綠色債券的針對性、綠色性,認證、信息披露等監管舉措客觀上增加了債券發行成本,使得綠色公司債較普通債券產品無成本優勢;三是投資者對于綠色相關產品并無特別偏好。潘錫泉(2017)則指出,投資回報期長的綠色項目與融資期限短的銀行資金形成了金融資源的期限錯配,導致綠色項目陷入融資難困境,阻礙了綠色金融進一步發展;而之前由于政策扶持流向產能過剩行業的資金一時之間也難以轉至綠色產業,造成了信貸錯配,也降低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環保信息共享機制的缺乏更是使得信息不對稱和信息更新滯后成為了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又一大風險誘因,造成金融機構發展動力不足;除此之外,綠色金融市場機制的不完善也嚴重拖延了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速度。
(一)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建立綠色金融激勵機制
蔡芳(2008)利用博弈論模型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進行了分析,結論表明:對企業而言,利潤最大化是企業做生產決策時的最大動機,因此企業不具備自發進行環?;a的動機,需要法律法規、政策調控或經濟手段等外部力量的推動;并且金融機構也可以看成是企業的一種,因此結論同樣適用。目前有助于糾正綠色金融市場失靈的外部手段中,政策引導是首要選擇(麥均洪和徐楓,2015)。
鑒于此,學者們開始探索政府在綠色金融推動過程中的政策路徑。姜再勇等(2017)認為,政府可以對企業進行稅收補貼、信貸優惠等政策支持,鼓勵企業進入綠色金融市場進行借貸交易,從需求端促進綠色金融市場的發展;同時也可借助PPP等新興模式引導社會閑置資本進入綠色投資領域,從供給端豐富綠色金融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政府也可以盡快出臺相關規章制度保護金融機構參與綠色金融時的商業利益,并對金融機構進行補貼,提高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積極性,推動綠色金融市場發展;對于綠色金融產品體系,政府也可考慮允許綠色債券、股票等產品進入抵押品、基金投資備選池等范疇,從而增強綠色金融產品的流動性,提高綠色金融市場的交易頻率(黃安平,2017)。陳凱(2017)還提出,通過政策激勵金融機構開展新能源汽車等的綠色消費信貸,鼓勵消費者參與綠色金融業務,實現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消費者的四方聯動機制。嚴金強等(2018)更是提出在完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重塑價格形成機制,優化資金綠色流向的同時,也需要加強政策之間和政策內外的協調配合,同相關監管部門以及科研機構等及時進行評估信息的反饋,建立多元協調共享機制,強化綠色金融整體的政策效果。
(二)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完善綠色金融體系
低碳經濟時代,如何構建以“碳金融”為標志的綠色金融體系成為了學者研究的新焦點?;诮鹑谂c環境間的密切關系,任輝(2009)認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首先應該樹立綠色金融基本理念,其次要加強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最后需要積極創新綠色金融工具。在綠色產品創新方面,葛察忠等(2015)進一步提出未來金融機構應在綠色金融產品的設計中體現出不同的個性需求,使得產品更加多元化,覆蓋的投資對象范圍更廣泛。馮馨、馬樹才(2017)詳細指出應該加大信貸領域的綠色創新,大力開發綠色股票、綠色基金、綠色保險以及碳金融的發展空間,加大綠色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力度,構建多元化的綠色金融產品體系,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除此之外,要簡化綠色債券發行的審批程序,減少審批時間,加快綠色債券的發行(黃曉軍、駱建華和范培培,2017)。邵漢華等(2017)提出,綠色金融的基礎設施建設也需要加強,從而更好地推動經濟實現綠色發展。蔣先玲等(2017)還特別提出,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基礎設施的同時也要注重綠色金融體系的法制建設。
(三)引導綠色消費投資,完善綠色金融市場機制
綠色金融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引導支持,居民的認可度與參與度更是決定著綠色金融的發展深度。因此,相關部門應完善對綠色投資者的服務體系。一方面,重點發揮大型金融機構的示范效應,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于綠色產品,2017年3月出臺的《關于促進綠色消費的指導意見》即旨在通過綠色消費倒逼企業進行綠色生產,實現政府、企業、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四方聯動(潘錫泉,2017)。詹小穎(2018)還提出,可以借助給予稅收和投資成本優惠、納入信用評估、享受特殊待遇等經濟或信用激勵,吸引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參與綠色投資,提高綠色金融市場的活躍度,同時建議行業組織完善綠色投資者信息交流平臺。另一方面,需對投資者進行綠色投資的相關宣傳教育,客觀分析成本收益,避免由于金融機構粉飾行為造成的投資風險。
除了培育綠色消費者,馮馨等(2017)還認為,政府可以設立更多政策性綠色金融銀行,并鼓勵發展相關中介機構,以此擴大綠色金融供給主體,完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除此之外,也要通過職業培訓、交流學習等方式加強對于綠色金融相關人才的培育,使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熟練的操作能力,更好地推動綠色金融業務發展。
(四)及時披露信息,建立環保信息共享機制
綠色金融發展的一大阻礙就是環境的隱性成本收益難以被評估顯化,未來應該不斷開展量化環境成本收益的相關研究,建立環境評估模型及系統,完善市場導向的價格形成機制(嚴金強、楊小勇,2018)。蔡芳(2008)提出,應該完善環保信息共享制度,環保、金融等部門應協調配合收集環保信息,將環境信息作為企業信用信息的一部分錄入系統,完善社會征信系統,為信貸投資行為提供更全面有效的決策依據。范培培等(2017)則認為應該建立符合國情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和環境風險評級標準,通過金融機構的企業征信平臺發揮綠色信貸激勵與懲罰功能,環保部門應及時公布排污企業相關環境違法違規信息。傅京燕、原宗琳(2017)更是建議推行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借鑒國外發展綠色債券的成功經驗,詹小穎(2016)提出在建立綠色認證機制和環保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還要通過一定激勵舉措擴大綠色債券的需求,發揮綠色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撐作用。
(五)規范綠色金融業務,落實相關監管規定
監管缺位將弱化對融資企業的約束,無法保證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時自身的商業利益不受損,從而降低金融機構推進綠色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因此翁智雄等(2015)提出監管部門既要加強監管,確保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監管到位,又要簡化具體監管要求,給予綠色金融產品創新足夠的自由度。
魯政委和湯維祺(2016)雖然通過分析認為綠色債券市場還有較大發展空間,但也需要建立更為完善的監管體系,包括投資者及金融機構準入標準、綠色債券信用評估體系等,避免不同監管標準阻礙社會資金進入綠色金融市場。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國外有關于綠色金融的研究和實踐大多以市場經濟相對完善的工業化國家為背景展開的,而針對發展中國家或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構建政府和市場關系的研究依舊較少。中國綠色金融研究起步較晚,與國際水平差距較大,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環境問題的日益凸顯,國內相關政策也更加關切綠色金融的發展,同時在國際相關領域研究高漲的刺激下,國內綠色金融的研究發展正迅速跟進。未來研究中,國內學者可重點在如下方面開展工作:
環境風險及綠色金融效果的定量分析。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風險是錯綜復雜的,對其進行評估也必將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僅要評估投融資項目的環境風險,而且要測度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大小。目前,國外學者已經初步建立起一套可行的計算方法,可以對評估、計算生態環境破壞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環境污染治理、環保投資等費用支出,未來需要在國外已有的研究基礎上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計算方法和評估體系。除此之外,還可以從定量角度研究我國環境保護金融手段在實際應用中的效果,主要包括構建定量模型評價金融手段在環保領域的應用效果,以及從計量經濟學角度分析環保與金融手段之間的交互。
綠色金融產品的設計創新。隨著不斷深入的綠色金融政策研究和不斷積累的實踐經驗,從長遠角度來看,綠色金融工具的優勢將得到充分發揮。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方面包括開發相應的綠色金融產品、綠色金融產品的定價、綠色金融產品風險和收益的測度、綠色金融產品期限結構的設計等。當前的研究表明,國外已經建立了綠色金融交易的市場而在我國并未真正形成,中國除了依托CDM機制產生的國際間碳交易外,國內的碳交易市場也只是在CDM機制下開展交易。所以搭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金融市場,也是開展綠色金融研究的重點之一。
綠色金融專項資金和財稅激勵政策的運用。政府的配套政策和激勵措施,可以有效推動綠色金融的發展。因此,需要給予綠色金融的稅收優惠、財政支持機制由政策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把企業強制披露環境信息等問題上升到政策層面進行研究?,F有的關于環保的專項資金運作方式比較簡單,資金的來源渠道比較狹窄,多是基于環境污染后的補救,具有臨時性、孤立性的特點,在投資規劃上尚不具有系統性和長期性,這就表明對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投向監控、規范并拓展融資渠道、建立行之有效的配套政策具有極高的研究價值。
綠色金融的監管和評價體系。綠色金融得以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是綠色金融監管體系的搭建,所以需要進一步探討有關綠色金融發展監督機構的構建問題。同時伴隨著綠色金融的不斷發展,對綠色金融發展狀況的評價、構建綠色金融的評判體系,也是發展綠色金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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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北大匯豐金融研究院 作者 巴曙松等 文章來源:《金融發展研究》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