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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
中國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首先是由《基本法》等中國法律規定,經中央政府認可的。按照世界海關組織《京都公約》的定義,一個關稅領土指的是一國《海關法》全面實施的領域。根據《基本法》,中國的《海關法》在香港地區不適用,香港適用其單獨的海關法規,中央政府認可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6條,單獨關稅區可以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文本中為“締約方”)。1986年4月23日,中英雙方聯合宣布香港成為關貿總協定單獨的締約方。從此以后,中國中央政府一直對香港單獨參與多邊貿易體系事務表示認可。中國香港在1995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創始成員。
香港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也參加了世貿組織所有的多邊談判,是所有多邊貿易協定的成員,也是《政府采購協定》和《信息技術產品協議》的成員。香港與所有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相互具有協定義務。
美國對香港的貿易與關稅待遇
中國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和世貿組織成員地位,并不是美國給予的。如果美國不愿意給予香港相應的待遇,在世貿組織中應該援引“互不適用”條款來處理,但這一援引應該在對方成為創始成員或者加入時進行,而不是在之后進行。按照世貿組織協議,美國應該遵守其與中國香港在多邊貿易體系中的所有協定義務。
條約應該遵守,不過,美國存在一個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關系的問題。國際條約在美國國內有時候可以直接納入適用,有時候需要間接轉化適用,這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在這里不贅述。
美國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AA)非常明確地界定了世貿組織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稙趵缁睾蠀f議法》(URAA)第102(a)條明確規定,WTO協議如果與美國的任何法律不一致,則其不產生效力。這里的美國任何法律包括已有的法律和之后生效的法律。
《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是美國處理與香港關系的一部法律。根據這一法律,無論中國是否成為特定國際條約的締約方,美國尊重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和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后為世貿組織成員)地位。美國繼續給予香港最惠國待遇地位,承認香港的原產地證書,視其為不同于中國大陸的原產地。據此,歷史上,在《多種纖維協定》中,美國進口的原產于香港的紡織品與服裝有不同于原產于中國大陸的國別配額。
2019年10月15日美國通過的涉港法案要求,國務卿每年向國會提交報告,評估香港是否足夠自治,以決定其是否繼續根據《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享有不同于中國大陸的特殊待遇。今年5月28日,美國國務卿向國會提交報告,認為香港已經沒有足夠自治。
取消中國香港特殊待遇對中國內地的影響
| 本文由Mike外貿說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