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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商務局印發《關于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鼓勵企業在深設立貿易型總部企業,加快深圳建設全球重要的商貿中心步伐。
《實施意見》第十條明確提出:鼓勵金融機構與貿易型總部企業開展戰略性合作,通過統一授信、資產重組、發行債券、引進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利用信用保險金融工具等拓展國內外市場。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全流程、專業化配套服務。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優先參與利率市場化改革、人民幣國際化、數字人民幣的相關產品和制度試點活動,探索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
深圳市商務局關于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打造全面擴大開放新格局,構筑對外開放新優勢,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加快建設全球重要的商貿中心,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貿易型總部企業,是指境內外企業在深圳設立的,具有采購、分撥、營銷、結算、物流等單一或綜合貿易功能的總部機構。
貿易型總部企業既包含傳統貿易企業,也包含基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從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務的平臺型貿易企業。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企業,實行自愿申報、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評估制度。
第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貿易型總部企業認定工作,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促進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除本市外,擁有2個以上(含本數)分支機構、并有一定比例的業務覆蓋,實行統一管理;
(三)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三年內未受到刑事處罰;
(四)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以國內批發零售為主營業務的,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100億元人民幣;
2.以國際貨物貿易為主營業務的,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60億元人民幣;
3.以物流倉儲或國際服務貿易為主營業務的,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40億元人民幣;
4.以平臺交易為主營業務的,注冊會員或入駐商家超過5000家且有超過30%的比例為非本市企業。其中,面向消費者的平臺企業年交易額超過50億元人民幣;面向企業(提供企業間交易)的平臺企業年交易額超過150億元人民幣。
第六條 申請認定貿易型總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貿易型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和財務報表等經營情況報告;
(四)投資、被授權運營管理或業務覆蓋的企業名單;
(五)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六)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補充材料。
第七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的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商務局發布貿易型總部企業申報指南;
(二)企業按照要求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并填寫《貿易型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遞交相關材料;
(三)市商務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核查企業相關信息,如有需要,將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四)核查后符合條件的,由市商務局統一頒發認定證書,并予以授牌。
第八條 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完善出口退稅分擔機制,聚焦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加大支持力度。對于符合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政策條件的貿易型總部企業,市商務局在資金申報評定中予以優先支持。
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商務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積極營造企業良好發展環境,對認定的貿易型總部企業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九條 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優先納入領導干部掛點服務企業名錄。
第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與貿易型總部企業開展戰略性合作,通過統一授信、資產重組、發行債券、引進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利用信用保險金融工具等拓展國內外市場。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全流程、專業化配套服務。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優先參與利率市場化改革、人民幣國際化、數字人民幣的相關產品和制度試點活動,探索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
對內部資金有統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貿易型總部企業,支持其所在企業集團或外商投資性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鼓勵貿易型總部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金融機構可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貿易型總部企業可通過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團的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條 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符合相關人才政策的,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充分利用本市教育資源,共建貿易人才實訓基地,為貿易從業人員提供職業教育和培訓。
貿易型總部企業所在區對符合相關人才住房政策的貿易型總部企業引進的外省市人才申請人才住房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符合條件的內地戶籍居民因商務需要出境的,可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提供商務備案便利服務。
貿易型總部企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對在本市常駐工作的貿易型總部企業外籍法定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已連續辦理2年以上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再次申請可按規定辦理5年以內的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許可;貿易型總部企業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按規定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第十三條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統計部門建立貿易型總部企業數據共享機制,準確掌握貿易型總部企業經營情況。
第十四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涉及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通報市商務局。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認定的貿易型總部企業實行動態評估,結合企業經營年度報告制度,對不再滿足認定條件的企業,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本意見自2022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來源:深圳商務部